志工,你是一名志工嗎?應該是?可能不是?其實在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內政部所頒佈的「志願服務法」就已明文定義了。「志願服務法」共分八大章,分成二十五條,從志工的定義、規範及各種權利義務,其實都有相當詳細的規定,而以下是我對於各章重點的小整理,希望讓大家更了解什麼是志工。
第一章總則,在這一章中,對於「志願服務」和「志願服務者」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有明確的定義,所謂「志願服務」是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對於我們資訊志工而言,主要希望運用我們對於資訊科技的專業素養及大學生的基本知識為基礎,將我們的專業回饋於社會。而所謂的「志願服務者」又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另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的是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其實就像我們團隊,就可以說是一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第二章針對主管機關,做了一些分界,一般說來,在中央的主管單位主要是以內政部為主,在地方,則是各縣(市)政府,而之下用分為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其權責在志願服務法第二章第四條有詳述。
第三章主則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另外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而為了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第四章則詳述了志工的權力與義務:
志工的權力: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 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志工的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五章則是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提供措施來促進志願服務,首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而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
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 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章則規範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章關於經費之規定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第八章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身為一個志工,我們應該了解自身的權力及義務,這樣可以避免掉,在服務過程中,產生誤解,而造成雙方相當的傷害,也希望大家可以做一個快樂的志工。若想知道更多資訊可以上內政部全球志願服務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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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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